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全面提升住房综合品质和群众幸福指数,按照四川省住建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三年计划(2019-2021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建发【2019】19号),5月22日,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资阳市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本实施意见在原既有建筑电梯增设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对电梯增设实施条件、资金筹集渠道、协商机制、建设程序都做了调整,对电梯增设过程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这将更有利于推进我市的电梯增设工作。
《实施意见》最大的变化为:一是将增设条件由“增设电梯梯号全体业主住户同意”调整为“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业主无异议”;二是在资金筹集方式中明确了电梯增设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情况出台支持相关业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电梯增设的政策措施;三是新增了电梯增设公示程序。电梯增设协议签订后由社区居委会在拟增设电梯楼栋或单元显著位置公示10天,公示期满后由社区居委会确认公示结果。四是针对业主意见征求难的问题,明确了调解协商机制。业主经过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请求社区居委会等组织协商或者申请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乡)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乡)应积极搭建对话沟通平台,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五是对电梯增设建设程序做了优化。
《实施意见》规定既有住宅电梯增设要坚持“政府引导、社区主导、业主自主、便民利民、保障安全”的原则。以梯号为单位,以同意电梯增设的业主作为实施主体。实施主体负责电梯增设意见统一、方案制定、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安全管理、使用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对电梯增设建设施工和运行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负责。建设阶段,实施主体可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电梯制造安装企业、设计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原房改房售房单位等作为代理单位(人)负责工程的手续办理和组织实施。运行使用阶段,实施主体可委托管理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委托的应当约定实施主体的相关业主作为使用管理者,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电梯增设要满足下列条件:一是应当经本梯号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业主无异议。二是具有合法权属证明,且电梯增设在原整体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既有住宅。三是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棚户区改造计划。四是满足城乡规划、建筑设计、消防、抗震、结构等相关要求。电梯增设所需建设资金、运营维护资金由实施主体自筹为主,其他资金支持为辅。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相应的专项资金补贴。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办事流程:征求电梯增设梯号全体业主意见——业主签订电梯增设协议——电梯增设协议公示——办理电梯增设设计方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办理施工图设计和审查——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和施工备案——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整个办事流程纳入了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实现了一站式受理。